陳凱簡歷
陳凱,男,福州凱旋(中國)集團董事長,1962年出生,1991年經營賭博機,1993年建專門招呼達官貴人的全嘉福魚翅海鮮大酒樓,1994年收購海山賓館,做房地產凱旋花園是在1998年,同年修建凱歌音樂廣場。
1999-2003年福州市第九屆政協委員
2004年5月16日因涉嫌賭博罪被福建省公安廳逮捕,2004年11月20日正式移交訴訟,2005年1月11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
陳凱案件
福州陳凱犯罪團伙案件案情複雜、性質惡劣、危害嚴重,令人觸目驚心。在福建省委的統一領導下,由省紀委、省政法機關和福州市有關部門組成的“5.22”特偵組,經過兩年多的艱苦工作,徹底摧毀了以凱旋(中國)集團董事長陳凱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嚴厲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嚴肅查處了嚴重違紀違法人員,教育、挽救了一批黨員幹部。
全案共查處113人,包括犯罪團伙骨幹成員、涉案的黨員幹部和其他人員。整個案件涉嫌違法違紀金額近3億元,通過辦案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1億多元,維護了當地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今年1月21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凱等21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其中以組織賣淫罪判處陳凱死刑。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在省高級人民法院大法庭對被告人陳凱等21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賣淫罪判處黑老大陳凱死刑。
陳凱歷程
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3月以來,被告人陳凱通過經營酒店、桑拿、遊戲機廳、迪吧、夜總會等聚集大 量錢財,於1996年成立了芳藝(福建)集團有限公司(1998年12月更名為凱旋(中國)集團有限公司)。為了進一步擴張勢力獲取更大利益,陳凱不惜採取非法手段網羅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以及社會閒散人員,並通過發放獎金、分發股份等方式進行籠絡,大肆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陳凱為首,以鄭銓太、周銘、方新生等人為骨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陳凱的指使授意下,具體實施了組織賣淫、聚眾賭博、容留他人吸毒、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以及契約詐欺、虛報註冊資本、偷稅、行賄等一系列犯罪活動。其中,陳凱長時間地組織、控制眾多賣淫女在其經營的桑拿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陳凱還利用其經營的企業進行偷稅和契約詐欺,犯罪所得分別達人民幣1209萬餘元和1.5億餘元。為尋求非法保護,陳凱還親自或指使鄭銓太、陳福明等人向數十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多達人民幣613萬餘元、港幣109萬元、美元26萬餘元。
1993年7月13日,陳凱、林力在香港共同註冊成立了香港芳藝公司。1996年1月20日,陳凱以外資企業名義轉到福州成立芳藝(福建)集團有限公司,註冊資本3800萬元人民幣。
在法庭上,凱旋集團財務部經理楊梅供述稱,從1996年9月起,她曾多次按照領導的吩咐,將其他公司的資金轉到要註冊的公司賬上。第一次從福建芳藝電器有限公司賬戶上把1600萬元人民幣打到芳藝集團,作為芳藝集團註冊資本的繳存資金用於驗資。驗資後,又將該款轉到芳藝電器和福建凱福飼料加工有限公司、福建翔龍公司。
1998年4月,陳凱以香港芳藝公司名義與福州金士達溫泉公園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合作,申請註冊成立中外合資福建凱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1億元,比例為9∶1。1999年11月,金士達公司將其10%的股權轉讓給香港芳藝公司。至此香港芳藝公司獲得凱旋地產公司全部股權。
2000年底,為通過工商部門年檢,陳凱在凱旋地產公司沒有繳存註冊資本的情況下,與林力謀劃由林向香港的某財務公司籌借500萬美元用於驗資。楊梅則聯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確認香港芳藝投入了資金500萬元美元的驗資報告。隨後,楊梅等財務人員將該筆資金折成人民幣分別通過深圳天龍實業公司等單位,歸還給香港的某財務公司。2001年3月至5月間,陳凱從銀行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通過二次注入、二次抽逃的方法,使凱旋地產公司的虛假驗資金額又增加了2300萬元港幣。至此,凱旋地產公司虛假驗資總額高達人民幣6577萬餘元。
1990年12月陳凱註冊成立了全嘉福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為增加註冊資本,1999年4月陳凱從其經營的潔任(福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500萬元人民幣轉入全嘉福公司用於增資驗資。後即將該款轉歸潔任公司。
1996年12月,陳凱註冊成立芳藝建築公司,原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80萬元,後增資至人民幣500萬元。為使註冊資本再增加至人民幣700萬元,2001年12月間陳凱將其自有的人民幣60萬元及芳藝實業公司的人民幣140萬元,轉入芳藝建築公司賬戶用於增資驗資。驗資確認後,將其中的人民幣140萬元轉到福建國際保稅品有限公司,另人民幣60萬元被其提現。
法院判決
法院一審判決,陳凱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犯契約詐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犯行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
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犯虛構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